| 低保人员医药费报销问题 |
| 点击数 200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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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请问一个问题 |
| 内容 |
请问低保人员医药费能报销,可是规定医疗机构吗,是不是医保医院都可以报销呀,报销的比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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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08-07-28 |
| 当前状态 |
处理完毕 |
| 办理单位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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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1 |
| 标题 |
回复 |
| 内容 |
[本部门向您承诺从即日起15天内反馈办理结果。] |
| 回复日期 |
2008-08-01 |
| 回复2 |
| 标题 |
回复1 |
| 内容 |
您询问有关医疗救助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一、医疗救助的范围依据《关于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救助的通知》(京民救发[2004]198号)、《关于完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6]200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民救发[2005]30号)的规定,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工作人员除享受低保金外不再享受其它专项救助待遇,即不享受包括医疗救助在内的其它专项救助待遇。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为男17岁到59岁,女17岁到49岁;其中大于17岁且正在上学的低保对象也可享受医疗救助;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有本市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明的孕产妇可享受孕产妇生育救助。二、石景山区的定点医院石景山区区级定点医院是石景山区医院,各街道也有街道级定点医院,可到各街道的民政科进行咨询。孕产妇生育救助的定点医院为石景山医院、首钢医院及其下属社区医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低保对象需到定点医院看病,才能进行医疗救助。 |
| 回复日期 |
2008-08-05 |
| 回复3 |
| 标题 |
回复2 |
| 内容 |
三、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按照《关于调整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救发[2004]37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民救发[2005]30号)中相关规定,医疗救助分为三种类型:(一)危重病:城市低保对象中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低保对象患危重病,全年个人负担累计超过500元(不含)以上部分,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支付。危重病患者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1万元。患危重病的需到区级定点医院即石景山区医院就医,并需加盖医疗救助专用章。(二)慢性病、常见病:城市低保对象中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低保对象患慢性病、常见病,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支付。慢性病、常见病患者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2000元。患慢性病、常见病的可到区级定点医院或街道级定点医院就医。(三)孕产妇生育救助:孕期检查费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1200元,正常住院分娩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2600元,剖宫产住院分娩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4200元。自2007年起,我市实行了“一老一小”保险制度,即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低保制度作为最后一道保障线,本着“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的医疗待遇后,按照医疗救助政策,对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低保对象仍可进行医疗救助。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可打电话68863263进行咨询。 石景山区民政局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
| 回复日期 |
2008-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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